(一)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
(二) 入侵、攻击、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侵犯他人隐私权、盗用他人帐号、发送垃圾信息、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非以正常使用为目的,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等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 计算机病毒和其他破坏性程序传播、感染;
(四) 计算机信息系统重大安全事故;
(五)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不落实安全管理机制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 其他案件本系统不予受理,请直接拨打110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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